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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受限制的物品實行托運制度。登記所有者對限制物品的識別,以及限制物品的數量和型號。在檢查員確認并簽字后,頒發存儲許可證。存放的物品應妥善存放,以防止損壞或丟失。
2.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刀具和其他管制物品由司法警察部門沒收并統一處理。
3.易燃易爆材料、高腐蝕性材料和其他不允許帶入法庭的物品等危險物品,在不涉及危險的情況下,應作為限制物品處理或按照相關規定沒收。
4、值班法律人員在使用語言對抗主體安全檢查時,應保持冷靜的態度,不卑不亢,冷靜地告訴對方,實施安全檢查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法警的權利。每個公民都應該配合,并告知,根據《治安檢查規則》,拒絕接受治安檢查或不遵守治安檢查人員安排的人不得進入審判法庭。
五、攜帶管制刀具、爆炸物、槍支等物品的軍警人員,經查驗證件后,應當責令自行處理。否則,不得進入法庭。
6.不允許攜帶的物品(如相機、攝像機、錄音機、易燃物品、大包裹等)必須自己處理后才能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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